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在提供便捷信息获取渠道的也面临着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导向性等诸多挑战。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聚焦于搜索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与义务,其核心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亮点一:明确信息真实性责任,遏制虚假有害信息传播
规定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这并非要求服务商对海量信息逐一核实,而是强调其应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等机制,对于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如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诈骗谣言等,必须采取技术手段予以发现和阻断,不得以技术中立为由推卸责任。这有助于从源头减少虚假、诈骗等有害信息的传播,保护网民权益,净化网络空间。
亮点二:规范商业广告信息呈现,保障用户知情权与选择权
针对搜索页面中商业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混杂、不易区分的问题,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即商业广告),应当依法查验客户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并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这一条款直击行业痛点,旨在杜绝“竞价排名”等模式可能带来的误导,确保用户能够清晰辨识广告内容,保障了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推动搜索服务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
亮点三: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严禁非法牟利
在大数据时代,用户的搜索记录是极具价值的个人信息。规定特别强调了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明确指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搜索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禁止的活动。更重要的是,它明确禁止以链接、摘要、联想词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并强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这为打击利用搜索记录进行“精准诈骗”或非法数据交易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而言,《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的三大亮点,分别从信息内容质量、商业模式规范、用户权益保护三个维度,构建了搜索服务治理的基本框架。它标志着我国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管进入了更加精细化、法治化的新阶段,不仅对百度、搜狗等搜索服务商提出了明确的合规要求,也为广大网民享受更清朗、更安全、更可信的搜索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其核心精神在于平衡信息自由流动与秩序维护,推动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可持续发展。